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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因多项安全违规被罚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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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因多项安全违规被罚8万元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因多项安全违规被罚8万元

日前,鄂尔多斯市(èěrduōsīshì)应急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yǒuxiànzérèn)公司因存在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chǔyǐ)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鄂)煤安罚〔2025〕103002号),国源(guóyuán)矿业主要存在(zài)人员资质管理缺失:其61盘区水害防治工程承包队(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dìèr)水文地质队)井下辅助工高俊飞所持(suǒchí)其他从业人员(cóngyèrényuán)证件已过期;同时,61612综放工作面主运顺槽测风站测风人员裴某某在未取得有效的其他从业人员(测风测尘工)证件的情况(qíngkuàng)下从事相关作业。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不规范:61603综放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的甲烷传感器(chuángǎnqì),其吊挂位置距离顶板超过了规定的300毫米限值。应急(yìngjí)系统联动(liándòng)失效:在61608回撤通道掘进工作面进行风筒传感器断电试验时,现场测试发现(fāxiàn)该矿的应急广播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能按安全要求实现有效联动。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xiāngguān)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duì)上述三项违法行为(wéifǎxíngwéi)分别作出罚款决定: 针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fákuǎn)人民币2万元; 针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罚款(fákuǎn)人民币3万元; 针对第三项(dìsānxiàng)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三项罚款合并执行,共计人民币8万元(wànyuán)整(zhěng)(¥80,000.00)。 该处罚决定由(yóu)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27日(rì)正式作出(zuòchū)并公示,公示期至2028年5月27日,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 公开资料显示,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gōngsī)成立于2005-03-30,公司大股东为中国大唐集团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fǎdìngdàibiǎo)人为郭仝锁,注册(zhùcè)资本为147727.4509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2277223574XA,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nèiménggǔzìzhìqū)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点岱(dài)沟村蔺家圪卜社(gēboshè),所属行业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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